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用户的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对城镇地区的用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用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未予受理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原因。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用户的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对城镇地区的用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用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未予受理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