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服务要求第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