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