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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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