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服务要求第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