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规模和用户分布情况设置服务网店,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方便用户办理有关事项。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低保户、特困人群等用户给予资费减免等优惠。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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