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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