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