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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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