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服务要求第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