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