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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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