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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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