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