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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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