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