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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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