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