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