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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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