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