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