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