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