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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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