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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