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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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