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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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