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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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