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