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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