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