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