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二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