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