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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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