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人员的评审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由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驻各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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