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由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建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也可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经授权后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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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