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考 试第十四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