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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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