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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