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条件和程序未作规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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