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本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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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