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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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