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