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