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