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或者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后,当事人变更投资方案,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