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或者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后,当事人变更投资方案,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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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