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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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