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产棉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方式引导和教育农民、棉花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