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产棉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方式引导和教育农民、棉花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第四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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