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六条第(一)、(三)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棉花收购企业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机关提交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收购资格。 (二)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机关提交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三)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