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纺织用棉企业与供棉企业可以根据棉花中有、无混入异性纤维情况对棉花制定加价、降价、索赔、拒收和退货的规定。有关条款应当在双方签定的棉花购销合同中约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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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