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严格按棉花国家标准加工棉花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清理异性纤维的工序。加工籽棉前发现混有异性纤维、色纤维及其他危害性杂物的,须组织人力挑拣干净后加工。 (二)加强待加工籽棉的存放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三)对批量成包皮棉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异性纤维检验,应当在棉花标识中明示“有、无或未发现”字样,并在检验证书上注明。 棉花加工企业收购籽棉的,同时应当遵守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