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