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