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