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对违反本规定收购及加工后的棉花中异性纤维含量较多且屡教不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可停止对其提供棉花收购贷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