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产棉区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农业、纺织、供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的宣传、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