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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