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