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约谈相关人员,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